自住

非自住
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、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、無出租與營業使用者。
自用住宅用地:
1、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,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
2、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,自用住宅用地,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。
3、非自用房地-因調職、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不動產者,只要符合「非自願性移轉」、「合建分售」及「遺贈」條款。